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廳建筑市場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廳編制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本級建筑市場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處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本標準適用于我廳組織開展的各類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執法檢查。各市可參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本級建筑市場
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處置標準(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廳建筑市場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廳編制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本級建筑市場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檢查處置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于我廳組織開展的各類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執法檢查。
一、質量安全檢查處置標準
(一)處置主體及分類
按照組長負責制原則,由各檢查組依據檢查情況、經檢查組成員簽字后,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停工整改建議書》(以下簡稱《停工整改建議書》)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以下簡稱《隱患整改建議書》)。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檢查組發出的《停工整改建議書》或《隱患整改建議書》后,應及時向檢查對象發出整改指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做好簽發收文登記。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書面整改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意見。
(二)處置標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發《停工整改建議書》:
1. 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或施工單位無相應施工資質,擅自施工的;
2. 對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理項目部下達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執行并繼續施工的;
3. 對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理項目部下達的隱患整改指令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態度不積極不主動的;
4. 在公司季檢、分公司月檢、項目部周檢中,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防護三個方面的檢查內容在任何一類檢查中連續缺少2次的(無法提供檢查資料或檢查資料造假均視為同等情形);
5. 施工現場正在施工但無項目部質量或安全管理人員在場,或項目部組成人員中有50%及以上不在場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6. 未按規定進行地基驗槽、樁基子分部工程、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且未進行結構隱蔽工程檢查確認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7. 地基處理工程或樁基工程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檢測,違規組織驗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鋼筋、砌塊、防水材料等)未檢驗檢測和驗收合格擅自安裝使用的;
9. 抽檢發現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設計及標準要求、影響工程實體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鋼筋直徑不合格、鋁合金門窗主要受力構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檢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或砌體砌筑砂漿強度的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實體結構安全的;
11. 經查實,現場制作的結構混凝土或砌筑砂漿試塊造假的;
12. 結構構件施工與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不符,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的(如懸挑構件錨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構件鋼筋數量、規格、安裝不正確,樁基混凝土強度不合格,樁基承載力、完整性檢測結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節點處,相差超過2個(含)強度等級的低標號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標號混凝土墻柱內的;
14.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經過專家論證即已實施的;
15.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不按照施工圖及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電梯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或附墻裝置間距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或防墜安全器出廠日期超過5年未實施報廢,或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或操作人員無證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機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或附墻裝置間距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或未安裝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或多塔作業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臨時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未達到A級燃燒性能等級的;
19. 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絕緣隔離防護措施并懸掛醒目警告標志的;
20. 采用梁板墻柱同時澆筑混凝土施工工藝未進行專家論證的;
21. 模板支撐體系采用疊層搭設或者鋼木混搭的;
22. 輸送混凝土的泵管與腳手架、模板支撐體系等連接的;
23. 外腳手架搭設與施工進度不同步,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邊道路、管線等設施或建(構筑)物等下沉開裂,達到預警值并嚴重威脅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形,質量安全事故風險較大,經檢查組討論認為應當實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檢查組認為責任主體管理缺失、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可發出《隱患整改建議書》。
二、建筑市場行為檢查處置標準
(一)處置主體及分類
按照組長負責制原則,由各檢查組依據檢查情況、經檢查組成員簽字后,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建筑工程市場行為整改建議書》(以下簡稱《市場行為整改建議書》)和《建筑工程招投標代理行為整改建議書》(以下簡稱《招投標整改建議書》)。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檢查組發出的《市場行為整改建議書》或《招投標整改建議書》后,應及時向檢查對象發出指令,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做好簽發收文登記。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書面整改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意見。
(二)處置標準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建設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1)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受檢時仍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的;
(4)受檢時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
(5)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的;
(6)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7)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8)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9)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10)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簽訂陰陽合同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的;
(11)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12)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13)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14)建設單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
(15)其他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經檢查組討論認為應當實施掛牌督辦的情形。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施工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
(5)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6)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7)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8)對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理項目部下達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執行并繼續施工的;
(9)對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理項目部下達的隱患整改指令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態度不積極不主動的;
(10)其他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經檢查組討論認為應當實施掛牌督辦的情形。
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監理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5)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6)發現重大危險源管理不善導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7)其他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經檢查組討論認為應當實施掛牌督辦的情形。
4.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招標代理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1)未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2)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3)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4)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5)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的;
(6)其他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經檢查組討論認為應當實施掛牌督辦的情形。
三、整改材料審查后的處置
(一)處置主體
按照組長負責制原則,由各檢查組對企業遞交的整改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置意見。
(二)處置分類
對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依法作出掛牌督辦、責令整改并暫停投標資格、通報批評的處理;對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廣西監理工程師予以點名通報批評并作出依法暫停在廣西執業資格的處理。